政府應積極推動協助民營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廠設置以有效解決廢車問題

前行政院環保署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業務二組 環境技術師 黃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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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車環保問題】
 依據有關單位研究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每年約有五十萬輛汽車、一百六十萬輛機車報廢,倘以每十輛機車換算為一輛汽車,則每年約有六十六萬輛汽車需要回收清除及處理。其實這項數字是非常驚人的,因為目前台灣地區真正合乎環保的廢車整車粉碎分類處理方式的僅有環保署公辦民營的桃園觀音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廠,然而該廠每年僅能回收處理廢汽車十萬輛,僅達國內廢車市場總需求的十五%,顯然與實際需求有著很大的落差,其它八十五%的廢車仍經由傳統廢車回收管道處理,其所可能衍生的環境污染問題實難想像。

 雖然環保署自民國八十三年起成立「財團法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基金會」,積極協助傳統廢車回收商改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技術及提昇相關環保措施,然而,治本之道仍以設置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廠為廢車最終處置的最佳方案。亦即經由目前已趨健全的廢車回收管道,加以區域配置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廠,進行後段粉碎分類處理,如此一來,國內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體系才得以健全完備,廢車環保污染問題方可真正解決。

【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廠為最佳處置方案】
 
國外先進國家早就以設置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廠的方式,將廢車整車進行粉碎分類處理,以符合環保要求,並可達到廢車再生利用的目的。廢車經由回收管道轉運至廢車粉碎分類廠後,進行粉碎、分類處理,分類完成的鐵金屬、非鐵金屬可交由金屬熔煉工廠回收再利用;另外,廢棄物等可交由廢棄物處理廠處理。

 傳統廢車處理方式是將廢車車殼直接交由熔煉工廠熔煉,由於其廢車車殼中仍殘存著車體烤漆及夾雜著部份廢棄物無法去除,將無可避免地造成了環境污染。然而,廢車經由粉碎分類廠處理後,其粉碎完成之金屬品質較高且不含雜質,可交由熔煉工廠熔煉製成鋼筋、鋼胚等,不僅達到廢棄物資源回收,且可避免環境污染問題、符合環保要求。

【國內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廠的設置情形】
 
隨著國民生活水準不斷提昇,國內汽、機車數量不斷增加,其衍生的廢車棄置及環境污染問題愈加嚴重。有鑑於此,行政院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台八十四環○三六九五號函核定「加速淘汰老舊車輛及回收清除處理方案」,積極推動國內廢機動車輛的資源回收及再利用工作。該方案將「設立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廠」列為重要工作項目之一,以期解決廢車拆解後之最終處置問題、降低廢車回收清除成本。八十五年八月五日行政院政務會談中,環保署蔡勳雄署長揭示「督導於八十五年八月間興建北部廢車粉碎廠,八十五年底前南部廠開工」之目標。

 北部廢車粉碎廠由環保署捐助成立之基金會出資興建,地點位於桃園縣觀音鄉觀音工業區,並已於八十八年一月完工使用,該廠採公辦民營方式營運,每年處理量為廢汽車十萬輛。

 南部廢車粉碎廠初期規劃為環保署捐助成立之基金會與民間廠商綠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資設立,並由基金會提供相關處理補貼費用,以達整體經濟效益;惟因環保署相關措施不斷更迭,故綠化公司遂仍依政府既定政策方向,自行斥資新台幣二億元設廠,地點位於高雄縣仁武鄉仁武工業區內,預計將於八十九年七月完工使用,每年處理量為廢汽車十萬輛。

【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廠的環保及經濟效益評估】
 設置廢車粉碎分類廠固然可以有效解決廢車環保污染問題,惟廢車粉碎分類廠之設廠及營運成本金額龐大,且分類完成之廢棄物仍須付費委託處理,而其營收項目僅有具回收價值之鐵金屬及非鐵金屬,所以廢車粉碎分類廠營運不僅無法損益兩平,且更可謂無利可圖。

 若單就營利角度而言,設置廢車粉碎分類廠既然無利可圖,民間投資設廠意願當然低落,所以環保署遂規劃觀音廢車粉碎分類廠為公辦民營方式,並採取營運補貼政策。舉凡場地取得、設廠經費等均由環保署負責出資,設廠完成後將整廠提供得標廠商無償使用,由於無須攤提設廠成本及土地租金等,且無須擔負廢棄物處理費用,使整廠營運可達到損益兩平,即便回收之廢鐵及其它非鐵金屬市價低迷下,仍能勉為營運,故而該廢車粉碎分類廠能正常運作。

【政府應積極推動民營廢車粉碎分類廠設立】
 若依台灣地區每年廢車產生量達六十六萬輛汽車數量估計,除觀音廠外,全台仍須設置年處理量達十萬輛廢汽車之廢車粉碎分類廠至少五座。由於民間設置廢車粉碎分類廠根本無利可圖,所以無法企望民間廠商投資興建,因此,應由政府主動斥資興建廢車粉碎分類廠,以建立完整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體系。然而,若完全由政府設置再交由民間經營,恐緩不濟急,且在營運管理上之複雜性及效率亦存有疑慮。

 所以較好的方式是由政府擬定民間廠商設置廢車粉碎分類廠補助措施,鼓勵並補助民間設廠,藉由政府單位之統籌規劃,結合民間廠商以區域經營方式,分於全台之北、中、南、東各地區設廠。如此一來,除可提昇民間廠商設廠之意願、提高廢車處理效率、降低運輸成本外,亦可避免民間一窩蜂設廠造成社會資源之浪費。

【政府補貼措施】
 依目前環保署訂定之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及其相關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機動車輛業者須繳交廢機動車輛資源回收基金,並以此基金執行有關廢車回收清除處理等相關業務,其中尤應包含設立廢車粉碎分類廠。由於廢車粉碎分類廠之設置功能及目的,符合上述法令之規定,故應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提供補貼費用,以鼓勵民間廠商參與投資及經營廢車粉碎分類廠,以有效解決國內廢車問題。

 有關廢車粉碎分類廠補助措施之原則及法源依據如下:
(一)廢車經由收集、貯存、轉運至廢車粉碎分類廠後,經過粉碎、分類及處理,並經稽核認證作業完成,即應依「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份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予以補助。

(二)廢車經粉碎分類廠處理後所衍生之廢棄物,因屬回收清除處理廢車環節之末端產物,故經稽核認證作業完成,其處理費用即應依「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份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支付。

(三)為有效防治二次公害及環境污染問題,廢車粉碎分類廠須具備旋風集塵器、溼式洗滌塔、隔音牆、水泥地表鋪面、截流設施、油水分離設施、貯存廠棚、圍籬及廠區綠化設施等。故應依「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份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提供補助費用,建置廠區污染防治設備。

【補貼項目】
 有關廢車粉碎分類廠應補貼項目及原因如下:

(一)補貼廢車粉碎分類廠收集、貯存及轉運廢車費用:
廢車粉碎分類廠須任用業務、行政及司機等人員,並須購置車輛及其它機具設備,以進行廢車收集、貯存、轉運及粉碎分類後之資源回收物及廢棄物之清運等工作。故其所須支付之人事、行政管理等費用,依相關辦法應予適當補貼。

(二)補貼廢車粉碎分類廠粉碎、分類及處理作業費用:
廢車粉碎分類廠粉碎、分類及處理作業費用應由管理基金補貼,其作業費用的計算應由粉碎分類廠之整體營收及支出層面進行考量,故應包含有機具廠房設施成本攤提、土地租金成本攤提等項,否則廢車粉碎分類廠根本無法達到損益平衡,更勿須奢望民間廠商投資設廠意願。

(三)補貼廢車粉碎分類廠粉碎、分類及處理作業衍生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費用:
廢車經廢車粉碎分類廠作業衍生之廢棄物,因無殘存價值,且必須妥善處理,以避免造成污染,故其貯存清除處理費用應予補助。

(四)補貼廢車粉碎分類廠配合稽核認證作業及管理費用:
依環保署相關法令規定,廢車粉碎分類廠須配合規定之稽核認證作業,始得領取補貼。惟相關配合作業所須消耗之人事、資訊管理、廠區貯存及行政管理等費用,亦應由資源回收 管理基金予以補貼。

【展望】

 如何處理廢車問題,或許各界看法不一;但廢車問題的嚴重性,各界應有一定的共識。廢車問題若仍不能有效解決,則其衍生的污染問題勢必對環境造成嚴重衝擊。所以政府單位應明確揭示具體政策,整合並善用民間資源,改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體系,積極推動民間廠商設置廢車粉碎分類廠。

 目前廢家電、廢電腦、廢輪胎、廢鉛蓄電池、部份廢容器等資源回收物品,環保署均訂有回收清除、回收處理費用,惟獨廢車僅訂定廢車引擎認證之行政管理費用乙項,顯然無助於廢車問題之解決。政府應若亟思解決廢車問題,即應積極推動協助民營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廠設置,並依法提供必要之補助,借助民間企業力量,以有效解決廢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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