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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推廣「能源之星」


 「能源之星ENERGY STAR」首要工作是省電的訴求。

 「能源之星」乃美國環保署於1992年與能源部、製造商、零售業及地方公共事業之私營企業,共同合作推動自願性合作計畫,稱之為「能源之星」計畫。企圖製造出省能、高效率的產品,以改變消費型態,並確保製造商生產及大量使用「能源之星」產品時,可獲得高性能低淘汰率之水準,更可節省電力的使用,減少CO2的排放與改善環境品質的最終目標。

 美國能源之星自願方案之實施已有7年之久,無論是綠色照明、建築、住屋、變壓器等項計之成效性,均有相當令人滿意的結果,其成效可從CO2 減量、節能、省費等方面觀之,如能源之星住屋方案方面,住戶平均每月可減少 35美元亦或每年可節省420美元的電費支出;能源之星小型企業方案方面,已減少了3千億磅的CO2排放量,並節省約數百萬元的電費。

 能源之星電腦合作廠商承諾開發省電之個人電腦(Green PC),以節約能源並能防治空氣汙染。其中規定,廠商的電腦系統或監視器在低電力消耗的狀態下,用電小於30瓦,即可獲得EPA 能源之星標籤,印表機則依列印速度而有不同的規範,請參考下表。

產 品

EPA之規範

PC 低電力消耗狀態下,電力消耗30瓦特
監視器 低電力消耗狀態下,電力消耗30瓦特
印表機 列印速度
每分鐘列印頁
預先設定進入低耗電狀態時間 閒置狀態最大電力消耗(瓦特)
1 - 7 15 (分鐘) 30
8 - 14 30 (分鐘) 30
15以上或是彩色雷射印表機 60 (分鐘)  45

能源之星標章

 合格產品將以 EPA Energy star標記加以識別。

  1. EPA 同意發展並註冊一商標標記,使EPA ESC 成員可用來顯示其產品以具備節省能源及改善汙染之特性,此標記可以用在 其已完成產品之本身及相關包裝.文件.廣告上。
  2. EPA Energy star 標章使用於便適合於其規範之產品。
  3. EPA 只推廣節省能源效力,不支持某特定公司或其產品,合作廠商使用標章時,得註明此一事實。

 我國早在資訊產品銷售的壓力下開始生產符合能源之星的產品。行政院環保署長蔡勳雄在1999年7月10日表示,中美兩國簽署能源之星新協定,將有助於今後推動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工作,他並期盼雙方共同邁進更為清靜寧適生活品質的二十一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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